此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引起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
信息时代的政府信息公开,一定是以知情权理念和制度为核心,向上下游延伸、拓展、融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化行政流程和程序,使公众能够实质知情、参与和监督,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另一种思路认为应该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根据信息化发展新形势,打造升级版政务公开制度。
公开的信息可能与公众的需求脱节,甚至使公众淹没在大量无用的信息中,降低制度的有效性。战术层面的有进有退只有与战略布局上的全面推进相互结合,才能形成两轮驱动格局,既解决现实问题,又全面谋划未来。打造升级版政务公开制度,关键在于促进不同制度之间的融合。这种部门管理体制是工业时代社会分工与流水线作业方式甚至是农业时代自给自足生产方式的体现,好处是职责明晰,边界分明,分工清楚,便于发挥分工的优势,提高管理效率,也有利于事后的考核和监督。如果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就事论事,只是将过程性信息纳入例外,虽然本身有道理,也有利于《条例》更好实施,但明显会与中央的要求不合拍、不同步、不协调,无法满足公众对决策公开透明的要求。
没有这些实践探索,不可能制定《条例》,更不可能有《条例》在制度建设上的提升和规范化。政府信息公开只涉及政府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对于一些突发事件或者舆情的说明或者引导,并不属于《条例》的适用范围,等等。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21]由于自选动作与规定动作的属性不同,既可以采用法律(规范规定动作)与政策文件(规范自选动作)分立的双轨模式,也可以采用法律统一规定(不同属性的制度)的单轨模式。考察政务公开制度的三个发展阶段,再次印证了这一规律。个别地方的人民法院对信息公开案件受理难,判决更难。升级版的政务公开是对政府机关的更高要求,属于自选动作、激励机制,需要在信息化发展过程中逐步摸索规律,鼓励政府机关不断提升治理水平。
[11] 加拿大政府通过开放数据、开放信息与开放对话三个主要渠道推动开放政府计划,搭建专门的咨询加拿大人民门户网站。在新形势下,要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政务公开需要在广度与深度上全面超越《条例》的规定。
实践中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由特定少数人提出,各地普遍出现制度资源仅仅为少数人所用的现象,偏离制度设计的初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其服务对象应该是广大公众,而不能仅仅只是少数人。这些原则和要求,比《条例》的立意更高、标准更严、影响更广。进一步完善2.0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该是《条例》修改中首先必须关注的重点。
孙彩红:《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及完善——以地级市为例》,载《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12期。[5] 可以看到,在2007年出台《条例》以前,政务公开积累的经验超过20年,充分体现我们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精神和各种主体勇于改革创新的活力和创造力。第四章的章名是监督与保障,但整体而言,监督条款多、保障条款少,更缺乏适应我国国情的多元推进措施,导致实践中既缺乏监督,又缺乏保障,还缺乏有效的推进手段。山中方一日,世上已千年。
王仲伟:《借力信息化,打造政务公开升级版》,载《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7期。[23] 2.明确、调整、细化《条例》相关规定,提高《条例》的科学性。
不同类型的透明对于问责的效果大不相同。[29]透明与问责的关系,尤其开放数据环境下政府是否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是国际学术界目前争论很大的领域,不同观点的讨论,can see, e.g., Harlan Yu, David G. Robinson, The New Ambiguity of "Open Government", Vol. 59 UCLA L. Rev. Discourse 178 (2011); Tiago Peixoto, The Uncertain Relationship Between OpenData and Accountability: A Response to Yuand Robinson's The New Ambiguityof "Open Government", Vol. 60 UCLA L. Rev. Discourse 200 (2012); Jeremy Weinstein, Joshua Goldstein, The Benefits of a Big Tent: Opening Up Govern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 Response to Yu Robinson'sThe New Ambiguity of "Open Government", Vol. 60 UCLA L. Rev. Discourse 38 (2012)。
同时,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方式能够赋能社会弱势群体,消除信息落差,推动大众参与、大众监督。[10]对于这种转变内在原因的分析,can see, e.g., Sweta Chakraborty and Ragnar E. Lofstedt, Regulatory Transparency: Forthcoming Lessons from the FDA, Vol. 1 Eur. J. Risk Reg. 159 (2010)。[30]鉴于《条例》实施中目前已经存在较为普遍的事多、人少、责任重等现象,升级版制度建设肯定会使责任与任务更重,为此,《条例》修改务必高度重视政务公开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效率。1998年,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促进了村务公开制度的全面发展。Jennifer Shkabatur, Transparency With(out) Accountability: Open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Vol.31 Yale L. Pol'y Rev. 79 (2012—2013)。对于实践中难以操作的申请人特殊需要要求,可以考虑删除。
第五,政务公开对配套制度的要求相对比较简单,如设立公告栏、发放便民卡等,《条例》要求政府机关必须准备政府信息目录、公开办事指南、发布年度报告、指定专门机构与人员、提供查阅条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建立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等于打开了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末端环节,倒逼政府机关进行系统变革。要克服部门管理体制弊端,通常只有两种办法:一是采用大部门体制,通过机构调整实现职能统一。
将政府信息公开与投诉、举报、信访机构整合,通过信息公开渠道更早、更快地发现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入专题: 政府信息公开 。
[15] 《条例》的修改,需对国内外发展趋势有非常清醒的认识,不打造升级版政务公开制度,不可能完成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任务,无法应对互联网对政府管理带来的深刻挑战。从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条例》实施中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整个制度很大程度上被少数人过度利用,如反复提出申请,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与政府机关讨价还价的筹码,将政府信息公开变为事实上的第二信访渠道等,[22]并导致大量的行政与司法资源被少数人占用,广大群众并不能享受制度带来的好处。
比如,过程性信息在各国信息公开法中普遍被作为例外情形加以规定,《条例》因为没有规定,实践中常常以三安全、一稳定条款代替,导致各种争议。可以考虑对《条例》的整体结构进行优化,加强不同规定之间的衔接,突出强制性基本要求与激励性更高要求之间的差别,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些推进措施(如国办发布年度工作要点机制、各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制等)明确加以规定。对公开例外情形列举不周延问题,有必要加以弥补,将过程性信息、执法信息、内部信息等纳入例外条款。从国际经验看,随着信息化的迅猛发展,传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近几年来正在发生深刻变革。
如果一项公共产品长期被少数人过度利用,相当于少数人占用大量的公共资源,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第13条规定特殊需要,第20条并没有规定提出申请时需要说明这种特殊需要,明显相互脱节。
[5]可见如赵正群:《中国的知情权保障与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遇到边界难以界定的新领域,还会导致诸如争权夺利、相互推诿等现象,形成管理真空。
在公开内容方面,除政府信息公开以外,要尝试推进诸如决策会议公开、政府数据开放、电子参与、执法过程公开、政府绩效公开、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与过程公开等,以丰富公开的内容与形式。Michael Halberstam, Beyond Transparency: Rethinking Election Reform froman Open Government Perspective, Vol. 38 Seattle U. L. Rev. 1009 (2014—2015)。
当然,从长远而言,要从根本上改变少数人过度利用信息公开制度的现象,还需要从问题产生的根源入手,在上中游建立系统、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避免矛盾纠纷都涌向下游的信息公开环节。[14]李克强总理的讲话,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新要求,为打造升级版政务公开制度明确了方向。这是近几年来各国纷纷打造信息公开制度升级版的内在原因,以公众为中心,推动制度融合,提升制度实效,更好地为公众服务。这样看来,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是对政府机关的基本要求,属于规定动作、法定义务,尤其在我国这样的后发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很多基本要求一直都还没有达到,需要通过扎实的制度建设逐步予以落实。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程序规范、单向被动、边界清晰、主体有限等特点,逐步显现出不适应性,单纯依靠这一制度越来越难以做到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2013年9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要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经济社会政策透明、权力运行透明,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
第15条将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不加区别笼统规定,混淆规范的公开方式与非规范的公开方式之间的差别,使各地在统计数字上一直五花八门。让公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始终伴随现代政府,并不是网络时代才有的特殊要求。
第三,政务公开的程序比较简单、非正式,并且只有主动公开一种形式,《条例》规定的程序更为规范和严格,尤其是依申请公开的引入,实现了程序上的革命性变革。相较于1.0版的政务公开制度,《条例》在几个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7] 第一,过去各种形式的政务公开大多属于单方面的承诺,《条例》将公开从单方面的承诺变成申请人的权利、政府机关的义务,实现了性质上的飞跃。